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10111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核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出入境管理分局口岸签证大队 |
实施对象 | 台湾居民 | 事项办理地点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7日 | |
联系电话 | 0535-6297050 | 监督电话 | 0535-9600110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实施依据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国务院令第661号修正)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1865号)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胞证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等事由急于来往大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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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期限:台胞证7日,口岸即时;承诺期限:台胞证7日,口岸即时。 代管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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