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101104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交警支队监考科 |
实施对象 | 公民 | 事项办理地点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法定时限 | 5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联系电话 | 0535-6297677 | 监督电话 | 0535-9600110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5]53号;收费标准:710元/每人次。 | ||
实施依据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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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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