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1011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防火处工程审核科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事项办理地点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4日 |
联系电话 | 0535-6896052 | 监督电话 | 0535-6896057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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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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